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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8:05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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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为加速公路运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拟选择部分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试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运力结构符合我国公路运输发展方向,适合我市运力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利于运输市场的竞争。
(二)整体素质较高,应变能力较强,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点放开经营综合改革。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
(二)企业在继续享受上级的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和规费。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四)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在出现利润负增长时,效益工资应相应扣减。
(五)努力完善和加强企业管理。
三、试点企业享有下列经营管理自主权
(一)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机构,确定编制,配备人员,任何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以机构不对口影响各种检查、考核、评比升级的条件,也不得以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的
生产经营。
(二)劳动用工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范围、条件、数量和方式。
企业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权根据企业内部各工种实际决定劳动合同形式,企业和职工依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行劳动合同后,企业原固定职工、干部的所有制身份,只作为档案保留。
企业在合理调整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规范的前提下,定员定岗,并通过招聘、推荐、考核等形式优化(合理)组合上岗。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聘、辞退、开除职工。
(三)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根据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工能干的制度。管理人员解聘后可以转为工人岗位或富余人员,原属干部的保留干部身份,原属聘用干部的不保留干部身份。工人也可被聘为管理人员。所有聘用人员
按聘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离岗后待遇自行取消。
企业有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管理人员招聘制,考核制和任期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评定聘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职务。
企业行政副职人选由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理和党委书记充分协商后上报主管部门任免。
经理有权根据内部实际决定职能机构人员配备和待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工资分配权。企业在确保发展生产,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分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工资总额全部计入成本,适当放宽工资调节税的起征点。允许企业工资自定形式、自定标准、自定考核办法,原有的工资和今后职工按国家规
定升级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允许企业在完成对主管局承包经营合同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对经营者实行按实现利润及资产增值提成奖罚,由企业制定具体奖罚办法报主管局审批。
(五)价格浮动权。企业的经营业务有权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客货运价基础上,根据市场调节的原则,以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可上下浮动价格,或采取双方同意的协议价。车辆改装维修、装卸、安装、拯救、轮胎翻新等价格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掌握。
(六)生产经营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决定新增运力。营运线点和发展出租车经营,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在大力发展客货运输的同时,发展为社会服务的多种经营,如发展修理、加工、制造、旅游、运工贸结合以及房地产等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七)投资权。企业有权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自己的设备、资金、技术等向国内外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投资,也可作生产经营性的境外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经营单位的股份。
(八)资金筹措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筹措资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集资利率,在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
企业利用外资发展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应予及时审批。
(九)固定资产处置权。企业闲置的一般固定资产,有权自主决定出租、转让、拍卖;企业闲置的高精尖及成套设备,有权报请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有偿转让。在二个月内未予答复的,企业可自主拍卖。以上所得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
(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涉外公路运输业务,简化报批手续,给予经营穗港澳客货运输出入线车的配额。
允许企业在发展对外公路运输的同时参与经营国内外各项货物联运业务及穗港澳线汽车客运业务。
允许企业在境外设立业务联络机构及开办企业,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
每年给予一定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及营运用车更新配额,以保证一定运力,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自主地进行物资调剂。
允许企业进口旧车拆改、组装、翻新。
以上事项审批权属于市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批;审批权属于中央和省的,请市有关部门积极向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反映并疏通,力争早日批准。
(十一)留用资金的支配权。对企业自有资金,四年内总量平衡,年度间在不超过该基金30%范围内,企业可自行调剂使用。
(十二)基建报改权。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市计委、交委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十三)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求经理参加的会议,允许企业派代表参加。
(十四)业务接待费处置权。由于运输企业产值低,目前业务费定额明显偏低,不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所以,允许企业在确保税利费完成并保证固定资产增值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提出业务费开支的形式和定额,全部计入成本,报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制度公开,用途正当,手
续清楚,坚持节约原则,防止滥用,严禁贪污浪费。
四、为公路运输企业转换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授权”原则。一般的改革措施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特许”的原则。凡企业的改革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有新突破。三是企业的某些改革措施,审批权在省的,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向省反映,做好
疏通服务工作,力争得到批准。对企业的改革,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为借口进行干预。
(二)延长承包期限。企业对主管局第二轮承包按规定基数和递增比例滚动延长至一九九五年。
(三)公路运输企业困难较大,技改任务较重,用新增利润还贷有困难,在保证财政税收有适当增长的情况下,可由企业申请扶持性减免,财政应尽量给予扶持。
(四)允许企业按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在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划下,改革现有财务会计制度。由目前的传统会计核算制度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五、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初定四年,逐年考核,与第二轮承包相衔接。
六、试点企业名单
第一批:广州市汽车集装箱运输公司。
第二批:待定。



199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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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食二字〔1997〕第83号)

各卫生检疫局、进口食检中心:

  自91年进口食检工作上划以来,全国进口食检的机构和人员有了很大变化,进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在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为适应当前进口食检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重申如下:

  一、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然后才能签发《卫生证书》。

  二、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尤其是婴儿配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及其他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三、各局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应请就近的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疫局协助。如仍有问题难以解决,应报请就近进口食检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四、各局或中心对有关进口食品有疑问时,应向出证单位索取该批进口食品的检验报告。各出证单位在接到索取检验报告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真或以其它方式转达给索取单位。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保障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健康推进,依据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包括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沉陷区治理的“以奖代补”资金、采煤企业因采煤沉陷和综合治理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落实监管措施,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补偿、搬迁基本信息采集、汇总、申报负有监管责任,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进度、结算、决算等资料。

第六条 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采煤企业的补偿协议、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情况,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以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并按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采煤沉陷区治理专户,专项管理沉陷区治理专项资金。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及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二)专项资金中,凡涉及发放到个人的,应当由村组拟定发放名单,经村委会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专项资金中,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上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收回或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待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