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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徐开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2:40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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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

徐开宇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检察改革的春风已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迈进。而作为其中重点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则不可避免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新变化,同时也给如何开展好公诉工作提供了新课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提前介入和庭审方式的变革,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围绕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证据全貌;当前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滑坡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诉机关,使公诉质量难以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监督不力的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违法取证、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系列问题,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带来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而检察机关往往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立案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形式单一而局限,造成监督被动且软弱无力。这就使检察机关工作前移全程指导侦查活动成为必然。
以往,检察机关的一贯作法是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证据缺陷就一成不变地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抵触情绪很大,双方关系僵化,导致补充侦查活动敷衍了事,所取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办案人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限,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公诉质量也不理想。因此,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观念,在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上,彻底改变那种阶段性的消极制约,而向覆盖整个侦查全过程的积极制约方面迈进,并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导权得以顺利行使,并在工作实际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一、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与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应公诉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联系协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案前沟通,对可能不捕、不诉的案件,防止在报捕和起诉之前。三部门办案人应从起诉定罪率这一重要标准出发,各负其职,各抒己见,共同商讨,统一认识。定期召开与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联席工作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通报各方工作情况,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收集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执法上不能达成共识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研究,提高办案人的质量意识;同时使检察机关部门间密切合作、共同配合,改变本位主义、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发生矛盾由部门领导评说的不和谐气氛。加强工作联系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人之间的隔阂,树立诉讼一盘棋的思想,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二、适时介入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诉,检察机关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之前,应直接参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但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侦查”的正确含义,充分认识到主要的收集证据工作还应该由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只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发表方向性意见,决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现场指挥,凌驾于侦查机关之上,要处理好指导侦查与监督的关系,防止对案件在移送起诉之前就盖棺定论,造成在审查起诉阶段陷入被动。应在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对侦查活动提出建议,协助刑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全面收集证据,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不能太广,应集中体现在以下9类犯罪:1、特别重大案件;2、严重暴力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既遂、抢劫、爆炸、放火、带有黑社会集团犯罪等案件);3、重大交通肇事案件;4、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5、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公安干警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伤亡及涉嫌徇私枉法的案件;7、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8、自侦案件;9、有必要介入侦查的其他案件。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刑事侦查指导权的行使
指导侦查是一项公诉工作提前运作贯穿侦查阶段的持久性工作,不在一朝一夕,也不局限于个案,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与之相辅相成,共同保障这一权利的正确行使。
(1)建立通知制度。即侦查机关发现重特大案件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在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活动。
(2)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信息中心和各基层派出所建立联系点,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办案人的办公、住宅电话及传呼号码告知上述单位,做到全天候联系,接到通知后尽快到位。
(3)建立介入侦查登记和报告制度。即建立介入侦查登记簿,记载每次介入时间、地点、简要案情、介入方式、介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侦查建议;在接到介入侦查通知后,如认为有必要请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参加的,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4)建立列席制度。即列席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会,并享有发言权。
(5)建立文书制度。制作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的新文书《引导调查取证通知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审核证据,注意做到从程序证据的完善与实体证据的补充、有罪证据的收集与无罪证据的核查、罪轻问题的补查与罪重问题的彻查以及薄弱证据的巩固、案件新情况的调查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特点、起诉需要制定严密的引导侦查取证提纲,在受理后短时间内,由承办人拟写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送交侦查人员,10日内未侦查取证完毕,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是否退补或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与侦查人员一同补侦。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既可以加强工作联系,扭转对立情绪,又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使侦查活动符合起诉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撤诉和退补率,从而形成联手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案件快侦快诉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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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公布后,上市公司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已率先执行。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要求,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各地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的衔接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本地区企业财务快报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可靠。

  二、新会计准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并督促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有关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数调整、会计科目转换、资产重新分类等基础工作,谨慎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效推进新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区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时期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快报格式(以下称新快报格式)(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填报;对所监管企业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5号)规定的格式(以下称原快报格式)填报;对所监管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根据所监管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新快报格式填报,也可选择原快报格式和指标口径衔接说明(见附件3)进行填报。

  四、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组织所监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以合并口径编制企业财务快报;对母公司尚未执行、只有部分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快报时可直接合并。对所监管企业部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做好新旧会计核算制度下有关指标口径的对应衔接工作,“上年同期”数据填报口径应当与本期数据填报口径保持一致。

  五、为及时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各地国资委在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当月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后,应于次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和所监管企业分户数据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文字说明材料应当包括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

  六、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快报的数据分析工作,关注新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不同对有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深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发挥财务快报的监测作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七、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选择下载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软件中加挂了两种报表格式数据汇总转换功能,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监管工作需要选择使用。

  各地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3.指标口径衔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漳委办〔2002〕14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1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01〕39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委〔2001〕59号),保留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顾问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5、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
  (二)下放职能
  1、将律师业务培训、对外宣传以及奖励表彰工作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业务培训、奖励表彰、公证宣传以及涉台公证书的使用和查证工作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负责市法制教育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学教育规划。管理市法学会、指导全市法学专业社团工作。
  (十)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二)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审核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司法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管理局机关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车辆装备及服装发放。
  (二)法制宣传科(挂漳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具体承办市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全市法制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具体承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法规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和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法学理论、司法领域人权问题以及涉港澳台有关法规的研究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仲裁登记。指导市司法干校教育工作。管理法律电大函授工作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干警培训和学历教育规划。
  (四)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核、办理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业务活动指导、执业监督检查和奖惩工作,监督全市律师机构、在市区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律师事务。接受并处理对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日常工作。
  (五)公证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办理公证处年检和公证员执业证的年检注册,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负责公证员协会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科(挂“148”协调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核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审核。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漳州考区的考务工作。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承办市安置帮教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宏观管理。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及关心下一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行政编制为42名(含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政治部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工勤事业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