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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深层次”的浅思考/闫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7:44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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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厚厚迷雾的我的眼—对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深层次”的浅思考

闫新


近闻即将出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取消"结婚前必须体检"这一条。若果如此,则持续了50多年的该规定将作古。消息甫出,媒体闻之欣然,舆论见之哗然。但本人观之,却心有戚戚焉!

因为,透过这阴翳,本人发现了一些令人值得深思的东西。
反观诸媒体之评论,除从人性、人权之形而上层面持赞赏态度之外,大多从器物层面的制度本身来论之。而对于这两个层面之外的深层次的东西,却较少为人所关注。本文在此旨在就此略作分析,试图抛砖引玉。希望各位加入讨论之中,以期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首先,大家都明白,一纸婚约并不能将两个不相爱的人维系在一起。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即是这个理儿。两个人真的欲在一起,就决不会被彼此的身体的某方面的缺陷所左右。贵州爱滋女结婚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当时规定的婚检,最终近乎让"有情人终成眷属"这西厢名句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当时此事掀起轩然大波概因法、理不容也!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当然这不是没有原则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可知当时的法律并不是什么"善法"。

其次,国民的素质的提高(我不否认在某些方面的退步),也为恶法的存在空间产生着很大的威胁。西谚曰"权利是争取来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巫昌祯教授所言:新条例也要求公民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比如单位介绍信取消以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老百姓的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都推动了本次的小小的变革;这变革反过来又会促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大家意识到那本来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从前不过是被剥夺了而已。

再次,是令人欣喜的一点。那就是政府的转变。几千年历史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国度。马克思150多年前就指出,东方的中国是个"普遍奴隶制社会"。被奴役了太久的国人,缺乏主人翁意识,更不知权利为何物。所以当固属自己的被剥夺的权利突然的回归,确令人欢欣。歌功颂德的声音也好象突然多了起来。我是个俗人,当然也不能免俗。虽然,我对某些方面还持不同见解,但对进步,我还是持欢迎态度。

第四点是跟上一条相对应的反面。那就是,政府(包括政党)应该做自己份内之事。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嘛。对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作个“守夜人”是最佳选择。事实证明,计划经济体制那一套已经过时了。这次就是个例子。有些东西害人不浅,值得深思和汲取教训。执牛耳者应该思考,为什么非得到不得已的时候才改变呢?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呢?为什么非要带领大家走那么多弯路呢?~ "年轻人犯了错误,上帝都要原谅他",这话不假。但对于一个82岁的老人来说,业已年轻不再了。今后还是少犯低级错误为佳!

另外,至于有人担心新条例的实施会不会导致不合格的下一代出现,窃以为,这远非人力所及。正如,"秦,二世而亡",始皇帝的龙种也会生出胡亥这等跳蚤来。情非所愿,实力所未逮也!皇帝且如此,凡人更何以堪?!天不会塌,地不会陷,小车不走尽管慢慢推吧。我虽然很崇拜尼采,但我还是乐观之人,相信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会继续,且呈螺旋上升。

阿克顿勋爵曾说:"几乎没有什么发现比那些揭示了观念根源的发现更令人恼怒的了"。今天,我倒没有恼怒,但我确实没有高兴起来,真的!因为我们过去所谓的道德,仅仅是对命令的盲从!

我们真的不应该只看到冰山之一角!那藏于水面下的冰山才是最应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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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5日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城管部门应当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发布前款规定之外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明。

  城管部门办理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对于需要继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由城管部门直接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要求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的,可以自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城市交通轨道设施、地下空间、交通场站和机场候机楼内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城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

  (三)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已获得城管部门批准设置;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

  (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

  (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三十三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在对各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被通报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区户外广告审批权。

  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未按登记文件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2万元罚款;

  (五)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大型连锁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以及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9〕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09年重点对6个道口进行绿化提升,即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道口提升工程改造总面积约为299.1公顷,概算总投入839.8万元。通过绿化提升、环境提升和管理提升,使道口真正实现“空间大起来、道口绿起来、灯光亮起来、景观美起来”的目标。
  二、责任主体
  金坛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武进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和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戚墅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匝道外和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薛家道口匝道外、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市交通局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六个道口匝道内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薛家道口匝道内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三、工程内容
  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绿化提升,要求地形整理到位,疏理水系确保能排能灌;补植增绿,保证充足的绿量;调整品种结构,丰富层次和季相变化,突现景观风貌。二是环境提升,要求清理各类垃圾杂物;调整广告牌的设置和内容;拆除有碍观瞻的破旧建筑,确保环境整洁。三是管理提升,道口绿化责任单位要建立绿化管护机制,制订行之有效的养护方案,落实好养护队伍和养护资金,有严格的养护考核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工作,不断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六个道口需要重点提升的内容分别是:
  (一)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种植乔木250株,灌木200株,地被植物2900平方米。拆除广告牌1块,整治广告牌4块,覆土2500立方米,排设涵管15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46.9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建防撞护栏200米,隔离栅栏200米,种植乔木470株,灌木540株,地被植物1600平方米。
  (二)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33.7公顷,概算投资131.8万元。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600米,铺设侧石600米,补种乔木1100株、灌木1500株、地被植物381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17.7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清理建筑垃圾,开掘硬质路基50平方米,覆土5000立方米,补种乔木2800株、地被植物90平方米。拆迁面积2637平方米。
  (三)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7公顷,概算投资109万元。整治广告牌4个;建防撞护栏400米;补种乔木2500株、灌木510株、地被植物58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8.4公顷,概算投资6万元。补种乔木400株。
  (四)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0.1公顷,概算投资73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637株、灌木5243株、地被植物1350平方米。
  匝道外武进段:绿化提升面积44公顷,概算投资44万元。拆除1个高架菜棚,铺设侧石1300米,补种乔木816株,灌木3314株,地被植物11755平方米。
  匝道外戚墅堰段:绿化提升面积3.7公顷,概算投资10万元。补种乔木124株、地被植物2401平方米。
  (五)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7.3公顷,概算投资76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730株,灌木4772株,地被植物2013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2.8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补种乔木512株、灌木2780株、地被植物5162平方米。
  (六)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0.7公顷,概算投资28万元。拆除违章建筑15平方米,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30米,补种乔木603株,灌木1394株,地被植物1477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5公顷,概算投资74万元。整治广告牌1个,硬化路面20平方米,铺设排水暗管150米,铺设侧石1900米,补种乔木1300株,灌木2728株,地被植物2161平方米。
  四、工程管理
  在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工程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节省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我市《关于加快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的意见》(常发〔2005〕3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要求,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继续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上述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应根据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提升工程建设前期数据调查、招投标管理、项目推进、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工程管理具体实行“五项制度”:
  一是实行规划设计制度。规划设计由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是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全面引进竞争机制,投标单位须具有省林业局或城建园林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资质。工程招投标之前,招投标方案必须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确认。
  三是实行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全程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关。
  四是实行督查制度。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列入城乡绿化八大工程督查项目。市委督查组组长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落实。
  五是实行考核验收制度。工程竣工结束后,由监理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组织自查和竣工验收,上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标准组织验收工作。
  五、工程进度
  200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6月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9月进行检查验收。